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科研机构:
为规范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促进资源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相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研究制定了《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技厅处
2022年12月21日
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置,减少重复浪费和资源闲置,促进资源共享,更好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不断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教[2019]1号)及省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等政策规定,对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全额或部分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施查重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编制或预算调剂环节,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专业)必要性、适用性和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省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科研教学、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涉及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理由需提供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情况说明。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情况、利用情况及年平均有效机时)。
(三)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四)申购单位科研队伍支撑情况。
(五)申购单位仪器设备运行支持条件(场地空间、安装环境、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 查重评议的原则包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
(二)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或必备的场地环境等。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购置的。
第五条 有关单位编制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经费 预算时,需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查重评议并提交购置申请报告。购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购仪器设备基本情况、购置的必要性以及本单位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等(概要模版附后);对于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该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评议,不再重复评议。
第六条 组织查重部门是查重评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省级科研网络管理平台等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立项或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查重评议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组织查重部门要统筹做好与项目评审、预算编制及审核等工作的衔接。
第七条 组织查重部门自行开展查重评议的,要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采取委托第三方评议机构开展的,应要求第三方评议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公平、公正.高效地开展评议工作。
第八条 组织查重部门应将查重评议的结果,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对查重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 责查重评议制度设计,推进完善省网络平台管理,对组织查重部门、第三方评议机构等开展查重评议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 购仪器设备等行为、组织查重部门未按规定开展查重评议等行为,以及第三方评议机构徇私舞弊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 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认定为科研急需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适用本办法。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关单位要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减少重复购买,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
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
一、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型号、功能、产地国别、数量.单价、经费预算和来源、采购方式以及供货来源等。
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必要性。主要包括:该仪器设备适用的科研领域、对当前科研工作的作用及预期绩效目标;同类科研设备仪器在省内配置和使用情况。
三、本单位现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购置年代、型号、原值、使用情况(含年平均有效机时、开放共享、平均报废时间等)以及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运维保障情况等。
四、本单位现有实验队伍支撑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配备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总人数、资质状况、日平均有效工作时长、培训学习情况等。
五、开放共享方案。主要包括:本单位对于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有关安排。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晋财教〔2022〕125号_-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pdf